前言:
合同是我们日常商业活动和交易的重要法律文件,然而,伴随社会中商业活动与日俱增,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争议内容也逐渐复杂。本文将通过北京泽霄律师事务所接到的一起仲裁案例,探讨合同纠纷中的关键问题,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纠纷中的关键要素,以及如何在未来的合同签订和执行中避免类似的问题。
执业以来主要从业于民事诉讼领域,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各种民事案件,积累了一定量的诉讼经验,注重案件细节,对案件诉讼风险的把控,通过诉讼及非诉方式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维护客户最大权益。
2020年,汤某与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院线电影(XX)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A”),受让案涉电影的收益权。然而,当汤某试图行使该合同所赋予的权利时,他惊讶地发现传媒公司在合同中所描述的投资权利似乎有所夸大,且在合同中恶意诱导汤某,让他误以为传媒公司对案涉电影拥有足够的控制权,进而促使汤某受让这些投资收益权。之后,汤某竟发现传媒公司先前与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业公司”)签订的《电影投资收益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合同B”)和合同A在权利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传媒公司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为了寻求公正,汤某咨询了多家律所,最终选择了北京泽霄律师事务所的梁莉莉律师为其维权。梁莉莉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精准判断了案件的走向,在她的有力辩护以及专业的法律素养下,为当事人成功维权。
抓住要点,制定策略
梁莉莉律师在汤某最初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时,预见了解除合同可能对汤某带来的风险。在了解到合同B与汤某所持的合同A在权利上有出入,且合同A存在夸大成分后,梁丽丽律师建议汤某变更仲裁请求,从解除合同变为撤销合同和退款,这一决策体现了梁丽丽律师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和积极应对。
一阵见血,据理力争
此外,梁莉莉律师还从投资款支付、收益分配周期、联合出品人身份等多个角度进行辩护,证明了传媒公司在合同A中夸大其对案涉电影的投资金额及收益权利的问题,坐实了传媒公司对汤某进行误导和欺骗的行为,梁莉莉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严谨分析,成功说服仲裁庭认可了她的观点。
最终,仲裁庭采纳了梁莉莉律师的辩护理由,作出了有利于汤某的裁决,撤销了汤某与传媒公司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该传媒公司退还汤某投资款XX元。这一裁决充分体现了梁莉莉律师在合同争议解决方面的专业素养和出色能力。
梁莉莉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全面的风险预判能力和高效的执行力,成功帮助汤某撤销合同并追回投资款。同时,本案突显了合同签订过程中细致审查的重要性。本案合同B中转让的对案涉电影的权利与合同A中的权利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我们需要认真审查事实真相,避免出现后续纠纷,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本案还让我们认识到了仲裁请求的变更对案件结果的重要影响。汤某最初申请解除合同,但经律师分析后,了解了最初诉求中的风险,将仲裁请求变更为撤销合同,最终成功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没有这一行动,汤某的解除权很难满足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所以变更诉求就尤为关键。因此,在处理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时,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维权思路,来争取最大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