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北京某工程集团(以下简称“工程集团”)因项目施工需要,与陕西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为了购买建材公司生产的优质混凝土,双方分别于2020年8月、2021年3月、2021年5月签订了三份正式的采购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工程进度的调整和实际需求的变更,双方又分别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这些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经过双方的严格审核,并由建材公司和工程集团双方盖章确认,其中工程集团项目部负责人曹某也在合同上亲笔签名,以示对合同条款的认可和遵守。
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严格按照工程集团的指示提供所需混凝土,双方每月都会对小票量进行一次核对。在核对无误后,双方会分别在核对单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建材公司一方由公司盖章确认,而工程集团一方则由项目部负责人曹某签名确认。这种严谨的合作方式确保了双方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工程集团在支付货款方面却逐渐出现了拖延的情况。自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建材公司累计提供了价值3269余万元的混凝土,但工程集团仅支付了2719余万元,尚欠付金额为550余万元。尽管建材公司多次催促,但工程集团始终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建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材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他们委托了泽霄律所的曹振刚、李帅律师作为代理人,全权处理此次纠纷。
律师介绍:
李帅律师
李帅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注重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曾为多家国企、央企提供混改、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法律服务,为诸多电影、电视剧投资及拍摄提供法律服务,得到行业及客户的高度认可。
社会职务: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
曹振刚律师
专注于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房产业务、执行等民商事诉讼领域。自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处理了多起重大复杂案件,收获当事人好评和尊重。曹律师坚持以客户利益为核心,以法律为准绳,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办案经过:
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整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请求工程集团支付欠款、相应利息以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在接到建材公司的仲裁申请后,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仲裁过程中,工程集团提出了多项答辩意见,试图为自己的拖欠行为辩解。首先,他们认为三份合同独立,每份合同欠款均不足500万元,应按简易程序分别仲裁,反对合并仲裁。其次,工程集团对建材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提出异议,经核算,实际欠款为477余万元,非建材公司主张的550余万元。再者,依据“先开票、后付款”的合同约定,工程集团指出建材公司未足额开票,因此付款条件未成就,有权拒绝支付余款及利息。最后,工程集团还提出,因建设单位拖欠其进度款9435万元,虽已获法院判决但执行回款少,根据合同约定,其付款期限应顺延,且不承担利息、违约责任及建材公司的律师费。
面对工程集团的答辩意见,李帅律师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她指出,三份合同虽然签订时间不同,但均属于同一项目下的采购行为,且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未明确排除合并申请仲裁的可能性。因此,将三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是符合仲裁规则的。同时,李律师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建材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是准确无误的。对于“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李帅律师指出,建材公司已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具了大部分发票,且剩余发票的开具并不影响工程集团支付欠款的主要义务。至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进度款的问题,李帅律师认为这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工程集团拒绝支付欠款的合理理由。
最终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和证据交换,仲裁庭最终采纳了李帅律师的意见。仲裁庭判定:工程集团应支付欠付货款 477余万元;工程集团应承担律师费80%元。仲裁庭还酌定本案仲裁费由建材公司承担 15%,工程集团承担 85%。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