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李某因与天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最终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工程公司应于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工程款193.17万元及利息。然而,工程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李某于2021年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工程公司名下无可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法院要求必须提供财产线索,才可以恢复执行。李某委托北京泽霄律师事务所继续执行后,由张秦阳律师承办,
律师介绍:
张秦阳律师
张秦阳律师,同时为企业高级合规师,擅长房地产、建设工程、婚姻家事等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和常法服务、证券投资基金等涉金融案件,在以上法律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曾为多家公司提供合规业务咨询和常法服务,协助企业拟定合规制度,起草和修订业务合同;帮助个人和企业预防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
办案经过:
张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被执行人为公司,前期诉讼和执行中,并未涉及公司股东责任,于是作出进行公司工商底档调查,提起追加股东的执行异议程序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从而恢复执行,从股东入手追回工程款。律师调查发现,公司股东于某、魏某虽然名义上认缴了巨额出资(合计4,500万元),但实际上缴纳金额为零或极少,且出资期限被设定到遥远的2048年。我所律师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难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股东于某、魏某以出资期限未届满为由,主张享有法律赋予的期限利益,拒绝提前承担责任;其次,两股东试图通过"未参与经营"和"仅为挂名股东"等理由,将公司债务与个人责任进行切割,从而逃避赔偿责任,这极大地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案件突破点在于:首先确认工程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继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债务责任。我方通过调取公司的工商档案、银行流水及执行卷宗,确凿地证明:对方公司确实无任何可供偿债的资产。更为关键的是,两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金额巨大(于某1,347.5万元、魏某2,767.5万元),且并未全部实缴,完全符合股东责任加速的法定条件。
最终结果:
2024年3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追加于某、魏某为被执行人,判令两人分别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目前,张律师已经成功向原执行法官提起恢复执行程序。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