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无协议的隐忧
2015年的春天,商界投资者赵然(化名)在一次商务聚会中结识了江苏某企业的法人代表王晖(化名)。王晖滔滔不绝地介绍着公司的未来规划,声称公司正处于业务扩张的关键阶段,市场前景广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能够实现三倍增长。出于对王晖的信任,以及对公司发展潜力的看好,赵然决定投入一笔资金,以期获得稳健的投资回报。
然而,在整个投资洽谈过程中,双方仅以口头约定了收益比例,并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协议。在赵然看来,彼时公司蒸蒸日上,王晖的个人信誉亦无可挑剔,因此未曾考虑到未来可能的法律风险。赵然将资金直接转入王晖的个人账户,而非公司对公账户,以规避公司繁琐的财务流程。
作为担保,公司财务人员魏衡(化名)私下签署了一份担保书,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本息。然而,这份担保书既未加盖公司公章,也未得到公司管理层的正式确认,仅仅是一纸个人担保书。赵然并未深究这些细节,在他的认知中,王晖作为企业法人,理应能够兑现承诺。
债务悬而未决
随着时间推移,赵然并未如期收到全部投资收益。王晖最初仍然维持着良好的态度,以“资金流暂时紧张”“项目回款周期未到”为由,多次承诺稍后支付。但期限一再推延,至2024年,赵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当他正式向王晖催款时,王晖的态度已然发生转变。起初,他仍旧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愿意再签署一份新的承诺书。然而,赵然察觉到王晖的回答漏洞百出,甚至有意混淆公司财务和个人资金之间的界限。与此同时,魏衡的担保书也成了一纸空文——魏衡声称自己当初只是“好意担保”,并无实际还款能力。
赵然的资金陷入了僵局,二十余万元的利息遥遥无期。他尝试自行解决问题,但所有的沟通与谈判均无果而终。在万般无奈之下,他决定诉诸法律,并将案件委托至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由广森律师代理维权。
法律策略的制定与实施
广森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展开细致分析,并发现案件的关键在于:
1. 投资关系的认定:虽然双方未签署正式协议,但转账记录、魏衡的担保书、王晖的多次承诺,都可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投资合同关系。
2. 担保责任的厘清:魏衡虽非公司法人,但在法律上仍可能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其“个人名义担保”并非全然无效。
3. 资金性质的界定:由于资金直接转入王晖的个人账户,需明确其是否挪用公司资金,是否涉及个人与企业责任混同的法律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广森律师决定采取双重诉讼策略:一方面,针对王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偿还投资款利息;另一方面,针对魏衡提出担保责任追究,以确保赵然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法庭上的交锋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王晖的态度发生了明显变化。庭审过程中,他的律师试图否认赵然的投资关系,辩称双方并无正式合同,所有资金往来均是“私人借贷”而非投资行为。同时,王晖的律师还提出,魏衡的担保书无公司公章,仅为个人行为,故不能构成公司担保义务。
然而,广森律师在庭审中逐一击破对方观点。
首先,针对资金性质问题,广森律师提交了赵然与王晖的微信、邮件往来记录,其中清晰载明投资意图及利息约定。同时,银行转账记录也显示资金直接流入王晖账户,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链条,证明王晖存在违约事实。
其次,对于担保问题,广森律师指出,魏衡虽非法人,但其长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且该担保书中明确列出借款金额、归还期限等关键条款,这足以证明魏衡的担保行为并非个人无权行为,而是公司授意或默许的结果。因此,魏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面对确凿的证据,王晖的辩护策略被逐步瓦解。法院最终采纳了广森律师的主张,认定赵然与王晖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投资合同关系,魏衡的担保书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裁定,王晖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未付利息,否则将面临资产冻结及强制执行措施。
案件的终局
法院判决生效后,广森律师迅速采取法律手段,对王晖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迫使其不得不履行付款义务。在法律的压力下,王晖最终选择履行法院判决,赵然在2025年1月收到了第一笔利息款。
案件至此圆满落幕。赵然对广森律师的专业能力给予高度评价,并深刻认识到书面协议在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性。这场长达九年的投资博弈,最终在法律的天平下得到了公正的裁决。
法律的力量不仅在于追讨债务,更在于对商业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精神,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