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执行案件于2020年4月27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法院依法裁定执行终本,申请执行人(本案当事人)的债权实现陷入停滞。2024年7月,为打破执行僵局、追回合法债权,当事人委托北京泽霄律师事务所刘晓红律师介入,代理该案件的后续执行维权工作。
律师介绍:
刘晓红律师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大型律所,执业6年,在诉讼及非诉领域都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其中,非诉方面,曾担任多家国企、央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司等企业的法律顾问,涉及投融资、收购并购、知识产权、物业、健康养护等多个领域;诉讼方面,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
案件难点:
1. 执行终本后财产线索匮乏,债权实现基础薄弱:案件已执行终本四年,前期法院及当事人均未发现有效财产线索,自然人被执行人的线上账户流水核查无果,公司被执行人表面无明显可执行资产,债权实现缺乏直接财产支撑,维权初期面临“无财产可追”的困境。
2. 股东追加申请面临法定条件限制:法院执行局以“原股东未届出资期限”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不符合法定追加条件,驳回追加申请。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通常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如何突破这一法定限制,证明其“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符合追加例外情形,成为核心法律难点。
3. 恶意逃债行为的证据固定与论证难:原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逃避债务”,需从股权转让价格合理性、转让时公司债务状况、原股东主观恶意等方面综合论证。需收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债权债务明细、股权评估报告(如有)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证据收集与法律论证难度较大。
4. 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对抗性强:法院执行局已作出不予追加的裁定,后续需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推翻该裁定,被告(原股东)极可能以“出资期限未到”“股权转让合法”等理由抗辩,诉讼过程中需应对对方的证据反驳与法律观点交锋,程序对抗性强,胜诉不确定性较高。
承办亮点:
调整调查方向,挖掘关键股东线索:在自然人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无果后,刘晓红律师迅速转变思路,将调查重点聚焦于公司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而非局限于传统的财产查询,通过对股东出资、股权转让等工商信息的细致核查,捕捉到“未实缴出资+低价转让股权”的关键线索,为后续追加股东奠定事实基础,打破无财产可追的僵局。
突破“出资期限利益”限制,论证恶意逃债的例外情形:针对法院“未届出资期限”的驳回理由,律师深入研究相关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提出核心论证观点:虽然原股东未届出资期限,但在公司存在未清偿债权的情况下,其以极低价格转让股权,实质是通过股权转让规避未来可能的出资义务,转移责任风险,不应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实质条件,有力反驳了“法定条件不满足”的抗辩。
把握执行异议之诉焦点,高效推进诉讼程序: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律师紧扣“原股东是否滥用出资期限利益逃避债务”这一核心焦点,避免陷入无关的程序争议;庭审中重点展示低价转让的不合理性、公司债务与股权转让的关联性,同时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股权转让系正常商业行为”等抗辩,提前准备反驳证据与法律依据,确保诉讼主张始终围绕核心争议,提升庭审效率与胜诉概率。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刘晓红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股东在公司存在未清偿债权的情况下,以极低价格转让股权,属于滥用出资期限利益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出资期限利益的保护条件。最终一审判决:追加该原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由其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原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价值总结: 刘晓红律师通过精准调整调查方向、扎实构建证据链、深入论证法律例外情形,成功推翻执行局的不予追加裁定,证明了专业律师在执行阶段不仅是程序推进者,更是“财产线索挖掘者”与“法律争议解决者”,其专业能力对打破执行僵局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