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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本一年后 律师构建证据链成功追加三任股东

发布日期:2025-09-05 浏览量:

案情简介:

某执行案件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3年8月被法院依法裁定执行终本,申请执行人(本案当事人)的债权实现陷入停滞。2024年11月,为打破执行僵局、追回合法债权,当事人委托北京泽霄律师事务所刘晓红律师介入,代理该案件的后续执行维权工作。


律师介绍:

刘晓红律师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大型律所,执业6年,在诉讼及非诉领域都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其中,非诉方面,曾担任多家国企、央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司等企业的法律顾问,涉及投融资、收购并购、知识产权、物业、健康养护等多个领域;诉讼方面,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


案件难点:

1. 执行终本后财产线索单一,债权实现起点低:案件执行终本逾一年,被执行人公司表面无有效可执行资产,仅能通过深挖公司内部股东责任突破僵局,而股东追加需严格满足法定条件,维权初期面临“仅靠公司难以追债”的困境,线索挖掘方向高度受限。

2. 三任股东责任认定存在层级差异,法律适用复杂:三任股东的行为性质不同:发起人“未按期出资+增资延长期限+无偿转股”,第二任股东“债权存续期无偿转股”,现任股东“无偿受让后未补缴到期出资”,需针对不同行为适用不同条款,分别论证其应被追加的法律依据,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3.“注册资本增资延长期限”的合法性争议:发起人在未实缴到期出资的情况下,通过增资将出资期限延长至2030年,可能主张“增资系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延长期限符合认缴制规定”,如何证明该行为实质是“规避到期出资义务”,而非合法的期限利益行使,成为反驳其抗辩的核心难点。

4. 无偿转让股权的“恶意性”举证难:两任股东的股权无偿转让行为,需证明转让时“明知或应知公司存在未清偿债权”“转让无合理商业目的”,证明“恶意逃债”的主观意图,举证难度较高。


承办亮点:

精准锁定股东违法链条:刘晓红律师未局限于传统财产查询,而是将核心精力放在公司工商档案的全面梳理上,从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变更、股权转让记录等细节中,完整还原违法链条,为追加三任股东提供了清晰的事实脉络。

分层论证股东责任:针对三任股东行为差异化论证——对发起人,依《公司法》主张其未按期出资且规避义务,无期限利益;对第二任股东,以“债权存续期无偿转股损债权人利益”为由,主张其恶意逃债;对现任股东,依“无偿受让需担原股东责任”,主张其明知出资未缴仍受让未补缴,精准适配法律依据。

驳斥“增资延长期限合法”的抗辩,凸显行为恶意:针对发起人“增资延长期限合法”的潜在抗辩,律师提交公司增资前后的经营数据(如无实际业务扩张证据)、债权形成时间(早于第二任股东转股时间)等证据,论证“增资未伴随实际经营需求,延长期限仅为规避到期出资”,实质是滥用认缴制期限利益,而非合法的公司治理行为,有力反驳其合理性主张。

构建完整证据链,强化恶意逃债认定:收集债权确认文书、无偿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清晰证明股东“以无偿转股转移责任”的恶意,为法院认定其应被追加提供扎实支撑。


办案结果:

庭审中,律师充分举证后,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三任股东均符合追加条件:发起人未出资且规避义务、第二任股东恶意逃债、现任股东未补缴出资。最终裁定追加三任股东为被执行人,三任股东均未提异议,裁定生效。目前案件已恢复执行,法院正调查三任股东财产,当事人债权实现获实质进展。


价值总结:

案件明确“债权存续期间,股东无偿转让股权且未承担出资义务的,可认定为恶意逃债”,警示股东不得通过无偿转股转移责任,为债权人追及股权转让后的股东责任提供了法律支撑,平衡了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刘晓红律师通过工商档案细节挖掘、股东责任分层论证、恶意逃债证据链构建,成功追加三任股东,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执行案件中“从细节破局、以法律制胜”的核心价值,为当事人打破执行僵局提供了关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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