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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投资险“打水漂” 律师多渠道补充证据助当事人追回款项

发布日期:2025-09-1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经保险公司经理推荐,得知一款“优质理财产品”。基于对经理的信任,当事人联合几位朋友共凑101万元参与投资,并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签约时,保险公司经理及负责签署协议的人员口头承诺该投资“保本付息”,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8%利息。但当事人未仔细查看协议内容,且未对口头承诺录音留存证据。后续协议履行中,当事人发现《合伙协议》并未约定“还本付息”,仅载明“合伙人共担风险,合伙企业盈利后优先支付有限合伙人本金,本金全部返还后按投资金额支付不同比例利息”,且因保管不当,当事人遗失了《合伙协议》原件,维权陷入被动。为挽回损失,当事人委托北京泽霄律师事务所刘晓红律师介入。


律师介绍:

刘晓红律师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大型律所,执业6年,在诉讼及非诉领域都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其中,非诉方面,曾担任多家国企、央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司等企业的法律顾问,涉及投融资、收购并购、知识产权、物业、健康养护等多个领域;诉讼方面,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


案件难点:

1. 核心证据缺失,口头承诺难举证:当事人遗失《合伙协议》原件,且未对“保本付息”的口头承诺录音,仅能通过回忆还原沟通场景,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保本付息”约定,面临“无原件 + 无录音”的双重证据困境。

2. 合同约定与口头承诺存在冲突:《合伙协议》明确载明“共担风险”,与当事人主张的“保本付息”口头承诺直接矛盾。若仅依据合同文本,当事人“保本”诉求可能因不符合“共担风险”的合伙性质而被驳回,需突破“合同约定优先于口头承诺”的常规认知。

3. 普通合伙人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难论证:主张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证明其存在“未履行合伙义务、滥用权利”等情形,而当事人初期未留存普通合伙人履职相关证据,需额外挖掘普通合伙人需担责的事实依据,论证难度较大。


承办亮点:

多渠道补充证据,破解证据缺失困境:刘晓红律师制定“以间接证据补正核心证据”的策略:一是指导当事人找到其他共同投资人的《合伙协议》原件,作为本案协议内容的参考依据,还原协议核心条款;二是梳理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转账备注),间接佐证投资背景与口头承诺的存在;三是协调参与投资的朋友出庭作证,通过证人证言还原“联合凑资+口头承诺”的事实,形成证据链互补。

精准解读合同条款,挖掘“保本”隐含依据:律师深入研究《合伙协议》条款(参考其他投资人合同),发现协议虽未明确“保本”,但约定“合伙企业盈利后优先支付有限合伙人本金”,结合“投资期+退出期”的时间约定,主张“优先支付本金”条款实质隐含“保障本金安全”的倾向,且“退出期”应理解为“到期需结算并返还本金”的合理期限,以此弱化“共担风险”条款对“保本”诉求的不利影响。

锁定普通合伙人责任,强化连带清偿论证:律师通过查询合伙企业工商档案、普通合伙人履职记录,发现普通合伙人存在“未按协议约定披露合伙企业经营状况、未及时清算退出资产” 等情形,主张其未履行普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依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诉求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办案结果:

庭审中,律师围绕补充证据链、合同条款解读、普通合伙人责任充分举证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代理意见,要求合伙企业全部返还客户支付的投资款,同时普通合伙人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对结果表示满意。


价值总结:

法院结合“优先支付本金+退出期”条款支持本金返还,明确了合伙企业协议中“隐含保本倾向条款”的解读规则,平衡了“共担风险”的合伙性质与投资者合理的本金保障预期。刘晓红律师通过证据补充、合同解读、责任论证,帮助当事人突破“证据缺失、约定冲突”的双重困境,成功追回101万投资款,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投资纠纷中“化被动为主动、以证据定胜负”的能力,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